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9********,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
申诉人陈某某因王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莒南检公刑不诉〔2019〕186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撤销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莒南检公刑不诉〔2019〕186号不起诉决定,指令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5日移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莒南县公安局认定:2018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在莒南县**镇**村,王某某伙同朱某某无故将陈某某殴打致伤,2018年10月29日经莒南县公安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朱某某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某某、朱某某随意殴打陈某某致其轻伤二级,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维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莒南检公刑不诉〔2019〕186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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