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鄢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系原鄢某乙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鄢某甲因鄢某乙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湘慈检诉刑不诉〔2019〕108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申诉人鄢某甲以多年前被被不起诉人鄢某乙父子打伤未处理好为由,到鄢某乙家找鄢某乙讨要医药费。当鄢某甲到鄢某乙家门口时,见鄢某乙大门紧闭,便动手开鄢某乙家的围墙大门,鄢某乙发现后上前阻止,二人发生争执。鄢某甲用左手开门时,鄢某乙便抓住鄢某甲的左手拉扯,拉扯过程中,鄢某乙将鄢某甲的左手用力一甩,致鄢某甲左手受伤。经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鄢某甲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鄢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鄢某乙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鄢某甲在本案的引发上有过错。鄢某乙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原不起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对案件的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湘慈检诉刑不诉〔2019〕108号决定。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