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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辽宁某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辽市检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辽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12********,住所:辽宁省灯塔市**乡**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71********,汉族,系辽宁****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灯塔市**乡**村。

被申诉人张某某, 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65********,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系辽宁****有限公司**,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街道**园**号。系被不起诉人。

被申诉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72********,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辽宁****有限公司**,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街道**园**号。系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因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赵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灯检刑不诉【2019】23号、灯检刑不诉【2019】24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我院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

一、对于张某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是要求行为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涉案的股权转让款不属于辽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对于张某某、赵某某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一项,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转出的涉案款项属于辽宁****有限公司财产,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院决定维持灯检刑不诉【2019】23号及灯检刑不诉【2019】24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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