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辽市检刑申复决〔2020〕7号
申诉人赵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31939********,汉族,住址辽阳市文圣区**胡同**号**单元**。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赵某某因田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7月1日13时20分左右,在白塔区嘉濠酒店5楼的宴会厅内,在此办婚宴的周博及其亲属因酒席宴上菜品质量问题与酒店方发生矛盾。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甲餐饮部**徐欣,*乙部**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上前挡在许欣面前,周博逐又与田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对骂了几句后,田某某从脚边地上的箱子中拿起了一个啤酒瓶子,欲上前殴打周博。周博的外公申诉人赵某某在劝阻田某某的过程中,左侧肋骨骨折。2018年8月21日,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中部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明田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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