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辽市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7号
申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51965********,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路**组**号。系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一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赵某某因黄某某盗伐林木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辽县检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盗伐林木7.33立方米事实清楚,申诉人与国营峨眉林场承包山林事实清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7年12月份,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雇佣人员将辽阳县峨嵋林场水库工区龙门寺周边柞树林间伐。2018年5月4日,经辽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砍伐位置位于峨嵋林场水库工区4林班57小班,国家公益林,砍伐22年生柞树林面积0.38公顷,蓄积7.33立方米,株数138株。该林地承包权属存在争议。
本院复查认为,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不起诉并无不当,但适用种类错误,应将不起诉种类变更为存疑不起诉。
本院决定:指令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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