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许某甲,男,身份证号码6228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华池县*行政村*村*号,农民。
许某甲因故意伤害案,不服华池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苟某甲作出的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复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23时许,孙某甲与孙某乙、许某甲、李某甲、许某乙、王某甲、李某乙在华池县某音乐烤吧209包厢吃饭喝酒。同时,苟某甲与苟某乙、张某某、贺某某、王某乙、万某某在206包厢吃饭喝酒。期间,张某某邀请李某甲到206包厢玩耍。李某甲与许某乙进入206包厢喝酒。孙某甲见自己妻子许某乙在206包厢,便多次进入包厢,与张某某等人发生冲突。23时47分左右,孙某甲与许某甲强行进入206包厢,与苟某甲、苟某乙、张某某、贺某某等人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许某甲左侧脸部、右手臂受伤。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甲损伤为轻伤一级。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许某甲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维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对苟某甲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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