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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覃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南市检刑申复决〔2020〕10号

申诉人覃某某,女,壮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2976,住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系本案被害人张某甲的妻子。

本案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6******200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

申诉人覃某某因张某乙等人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6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作出的隆检刑刑不诉〔2019〕16号不起诉决定,以张某乙已涉嫌故意伤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为由,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12月0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丙在家中睡觉时听见自家饲养的母狗在邻居张某甲家中惨叫,张某丙怀疑张某甲偷其母狗,便起床与儿子张某乙前往张某甲家后门,叫张某甲开门,张某甲不肯开门,随后,张某丙便叫儿子张某乙去找弟弟张某丁来帮忙。张某丁来到之后,张某丙等人上前拍打张某甲家木门,喊张某甲开门,张某甲仍不开门,张某丙遂回家拿了一根两米多长的竹竿,并用脚将张某甲家后门踹坏,张某甲见状则持一根木棍从自家后门出来,张某乙见状,便冲上前争抢张某甲手中木棍,双方拉扯在一起。在两人争夺木棍的过程中,张某丙因担心儿子张某乙吃亏,趁张某甲不备,持竹竿朝张某甲的头部猛打几下,将张某甲头部打伤流血。张某甲被打后,瘫软蹲在地上,张某乙趁机夺下木棍,张某丙依然不解气,上前继续踢打张某甲,后经邻居张某戊劝阻,张某丙即停止殴打。张某甲被殴打之后,承认其偷张某丙家的母狗,并回到家里将已经装在编织袋中的母狗提出来还给张某丙等人,后经邻居张某己劝阻,双方平熄争执,各自回家休息。同年12月4日下午,张某甲因伤势严重被送隆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同年12月9日,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张某甲因头部钝器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复查认为,被害人张某甲偷盗张某乙家的狗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张某乙和家人前往被害人家后门处踢门想要回自己的狗,该行为属于为防止自身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而自救的行为。被害人非但不主动交出狗,反而持木棍冲出家门要殴打张某乙等人,张某乙上前争抢木棍,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乙实施了持木棍殴打被害人张某甲的行为。张某乙故意伤害张某甲的事实经隆安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隆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乙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隆安县人民检察院隆检刑刑不诉〔2019〕16号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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