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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西藏****有限公司申诉案)_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拉检公诉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西藏****公司李某某,出生196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606211965********,汉族,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镇,系西藏****公司副总经理。

     申诉人西藏****公司(李某某)不服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堆检公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西藏某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期间,在承揽某某公司运输业务中,使用公司印章加盖于标威公司收据上,收取业务款70200元,未归还。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承揽业务及收取运输款项,已告知公司总经理马某某知晓,虽然与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存在矛盾,但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于公司是否知情,应当推定知情;且事后与公司已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双方均予以认可,且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案发后已履行部分还款,故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堆检公刑不诉(2020)5号对金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准确。

    本院决定维持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对金某某存疑不诉的决定。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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