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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裴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晋中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1号

申诉人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281983********,汉族,山西榆次人,住榆次区**街**号**户,系朱某某诈骗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011983********,汉族,专科,无业,山西榆次人,住晋中市榆次区窑上**小区**。2017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2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申诉人裴某某不服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榆检刑审刑不诉[2018]55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对朱某某提起公诉,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4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将一辆浅蓝色奔驰商务车抵押于晋中市榆次区菜园南街惠民咨询服务公司,并向裴某某借款25万元。2015年4月8日,该奔驰车被晋中市交警支队三支队张庆中队查扣,经向裴某某核实,裴才发现该车系套牌车辆,且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抵押时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原车主身份信息均系伪造。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抵押给裴某某奔驰商务车系套牌车,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等手续均系伪造。该车几经转手,车辆及套牌手续的来源没有查清,朱某某抵押所借25万元去向不明。经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未将事实查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榆检刑审刑不诉[2018]55号不起诉决定书并无不妥,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决定,维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榆检刑不诉[2018]55号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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