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薛某某,男,汉族,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21992********,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大厦**单元**室,系神木**集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联系电话182****1133,系被害人。
申诉人薛某某不服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袁某某作出的榆区检刑不诉(2020)38号不起诉决定书,请求本院查明案情,对袁某某提起公诉,并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冯某某、石某某(二人均另案不起诉)一起喝酒,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视频聊天时,薛某某女朋友姚某某辱骂了袁某某,后袁某某与冯某某、石某某,来到榆阳区**路**大厦薛某某及女朋友居住的**号房,通过敲打、踢踹房门的方式,迫使薛某某出来协商视频辱骂一事,袁某某以要么动武要么要钱的语言相威胁,并指使冯某某写了一支5千元欠条的模板,被害人薛某某被迫给付5000元现金后,三人离开。
本院复查认为,袁某某在与薛某某要钱的时候语言威胁,不给钱解决就动武,被迫薛某某给付其5000元现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但2020年3月23日袁某某的家属已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袁某某系初犯又系在校生,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处理适当,决定予以维持。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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