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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蔡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_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绍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4号

    申诉人蔡某某,女性,1984年**1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84********,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园*幢**室。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某某因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罪作出的绍虞检刑不诉[2020]516号不起诉决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6年以来,徐某某(另案处理)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园店面房二楼设立**贸易公司,以放高利贷为业,招揽高某某及陈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服务。徐某某、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手段谋取暴利,为保障高利贷非法利益,通过采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手段,暴力催收高利债务,获取非法利益。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徐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高某某涉嫌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维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对高某某不起诉决定。申诉人蔡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作出的绍虞检刑不诉[2020]516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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