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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莫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坡检控申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莫某某,绰号“猪哥”,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50********,中共党员,汉族,高中文化,湛江市坡头区**镇政府**办退休干部,住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号*栋*单元**房。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莫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不服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不诉【2019】9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认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是犯罪,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0年,庞某弟(不起诉)知道湛江市坡头区政府要取缔红砖厂的信息后,与莫某轩、莫某轩、陆某寿(三人均不起诉)商量,大家认为做水泥砖厂很赚钱,一致同意承租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委会**村**岭63.1亩林地建水泥砖厂。为了顺利开展生产经营,庞某弟又邀请林某金、林某河、林某胜、林某梅(四人均已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郑某波(不起诉)入股一起筹建水泥砖厂。

2010年8月8日,庞某弟组织莫某轩、莫某轩、陆某寿、林某金、林某河、林某胜、林某梅、莫某某、郑某波召开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协商后,签订合股经营协议书,每人各出资240000元,共同经营湛江市坡头区**水泥构件厂,约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利润平均分配、债务平均共担,庞某弟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1年5月12日,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批准湛江市坡头区**水泥构件厂注册成立,投资人是庞某弟。随后,庞某弟、莫某轩、莫某轩、陆某寿、林某金、林某河、林某胜、林某梅、莫某某、郑某波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的林地上雇请推土机毁坏林木,平整土地后建造车间、办公室、工人宿舍,并堆放石粉原材料及成品水泥砖等。

2012年7月28日,郑某波退出经营,由庞某弟受让其股份。庞某弟、莫某轩、莫某轩、陆某寿、林某金、林某河、林某胜、林某梅、莫某某经股东会议商量决定增加生产线,扩大生产经营。随后,庞某弟、莫某轩、莫某轩、陆某寿、林某金、林某河、林某胜、林某梅、莫某某继续实施毁林行为平整土地,以堆放大量生产出的成品水泥砖及石粉等原材料。

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湛江市坡头区**镇国土所多次责令湛江市坡头区**水泥构件厂停止经营,但庞某弟、莫某轩、莫某轩、陆某寿、林某金、林某河、林某胜、林某梅、莫某某均不予整改。2012年8月、2016年9月,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和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分别对湛江市坡头区**水泥构件厂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庞某弟等人向上述单位缴交了全部行政罚款。2018年5月,湛江市坡头区**水泥构件厂在占用的部分林地种上林木进行复绿。

2017年8月22日,经**(北京)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湛江市坡头区**水泥构件厂非法占地1.9735公顷,位于**大道**村路段西侧。其中占用林地1.7581公顷,未获得林业部门审批。

2018年12月26日,经广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补充鉴定,湛江市坡头区**水泥构件厂占用土地面积1.8325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6679公顷,被占用林地中绿色填充的地块毁林后已复绿,涉及面积1.3418公顷;黄色填充的地块已硬底化并建有建筑物,林业生产条件被损毁较严重,复绿难度大,涉及面积0.1730公顷。

2018年12月19日,莫某某被湛江市公安局**分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传唤到案。

本院复查认为:

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莫某某、郑某波、庞某弟、莫某轩、莫某轩、陆某寿对其伙同林某金等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平整承租林地,并在林地上建造**水泥构件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同案人林某金等人的供述、证人莫某娟等人的证言、《合股经营协议辨认》、《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真诚悔罪,积极对被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复绿,缴交全部行政罚款。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上,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莫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无不妥。

本院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坡检诉刑不诉【2019】99号不起诉决定。

2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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