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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苏某甲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刑检刑申复决〔2020〕10号

申诉人苏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63********,汉族,经商,户籍地湛江市麻章区**镇**街**号**房,现住湛江市赤坎区**市场**楼**房。

申诉人苏某甲因吕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刑不诉〔2020〕7、8、9、10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吕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以来访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

一、本案的四名被不起诉人均否认殴打苏某甲,现场监控、警察执法记录仪无法证实苏某甲被吕某某等人殴打。本案能够直接证实苏某甲被吕某某殴打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的指证,证人苏某乙的证言。但案发当日下午14时许,公安机关曾到案发现场出警,苏某甲没有反映被打的事情,直至晚上20时许才再次报警反映下午被殴打的事情。苏某甲到医院验伤的时间是案发后第二天,伤情结果是断了3条肋骨,轻伤二级。苏某甲两次报警相差6个小时,期间还外出吃饭,断3条肋骨的伤害结果是否由吕某某等人殴打所致不具有唯一性,无法排除其他致伤原因的可能。因此,苏某甲被吕某某等人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七种情形,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上所述,吕某某等人致苏某甲轻伤存疑,而吕某某等人的行为也不符合其它的六种情形之一,因此,吕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本院决定:申诉人苏某甲要求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的申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吕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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