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京顺检三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苑**号楼**单元**室。系原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胡同**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申诉人胡某某不服本院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诉。其认为原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提供伪造的购房确认单和购房发票骗取其购房款,且一直未归还,对涉案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要求追究侯某某相关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申诉人胡某某于2013年左右与原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合同内容为其从侯某某处购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二区**号楼**单元**室房屋(该房屋实际为侯某某所租住)。原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向胡某某提供了伪造的购房确认单以及购房发票,并收到胡某某交付的人民币30万元,后于2014年2月再次收到胡某某交付的人民币13.5万元
2014年4月10日,原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9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4月9日,原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被刑满释放,先后于2017年9月、10月、12月通过微信转账、刷POS机等方式还给申诉人胡某某人民币10万元。原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后被查获。
关于申诉人胡某某提出的侯某某通过伪造购房发票,将北京市顺义区**镇**二区**号楼**单元**室自己租赁的房屋卖予胡某某,自2013年至今一直未归还涉案钱款,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客观存在,但现无法查明胡某某与侯某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时的背景以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以及交付钱款的时间先后顺序,房屋买卖交易是否真实存在,合同签订的意义仅是房屋买卖还是二人之间借款的担保,现均无法查明。此外,侯某某从刑满释放后直至案发前陆续有还款行为,亦不足以证明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涉案钱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不归还的故意。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原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申诉人胡某某交付的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侯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胡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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