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马检刑申复决〔2015〕5号
申诉人简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文山市**东路**号**幢**单元**室。系刑事被告人。
申诉人简某甲因滥伐林木罪一案,不服马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刑初字第125号判决,申诉人简某甲认为,自己叫兄弟砍的是杂木树,都是一些不成才的树,并且是为了种杉树,并不是故意滥伐林木,所以马关县法院(2015)马刑初字第125号判决其犯滥伐林木罪,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是错误的,简某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故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简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简某乙(被告人兄弟)请人将自家位于本村尖山地段的林木砍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共计127.249立方米。
本院复查认为,简某甲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的事实存在,且被采伐林木蓄积超过数量巨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2015)马刑初字第125号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马关县人民法院(2015)马刑初字第125号判决。
2015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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