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佛检刑申复决〔2020〕Z7号
申诉人秦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座**。
申诉人因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佛三检刑不诉〔2020〕60号对胡某某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以来信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要求对胡某某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4月,申诉人秦某因想购买佛山市三水区**项目的商品房,经朋友兰某某介绍认识被申诉人胡某某,并听说兰某某的朋友谭某某于2017年3月通过胡某某帮忙成功在**项目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胡某某任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行政司机,但对秦某谎称自己是**项目的领导,能够以优惠价格拿到房源。2018年5月6日,秦某通过银行转账转给胡某某人民币7万元购房订金,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胡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前帮助秦某完成三水区**项目10座1108户单位认购流程。之后胡某某怠于帮助秦某寻找房源,并将上述订金用于日常花销、偿还债务,截止2019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胡某某无法偿还7万元给秦某。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申诉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申诉人的财物行为,被申诉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诉人胡某某的不起诉决定适当。申诉人秦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决定:维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诉人胡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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