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瓦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4342000********,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瓦某某因万某某强制猥亵罪一案,不服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万某某涉嫌强奸罪(未遂),应向法院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万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凌晨,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御福轩足浴店8005包厢,趁被害人瓦某某醉酒熟睡之际,以亲吻、抚摸乳房的方式,对被害人瓦某某实施猥亵。
本院复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决定撤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不起诉决定书,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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