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单位瑞金**珠宝有限公司,地址位于赣州市**区**大道**厂房。申诉单位系原案的被害公司。
申诉单位**珠宝有限公司因谢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为要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系瑞金**珠宝有限公司大余区域城市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在大余区域内所有门店的货物调配。
2017年9月至10月,瑞金**珠宝有限公司大余县域门店为完成销售业绩,时任瑞金**珠宝有限公司大余县城市总经理的谢某某便与袁某某等店员商量以低价出售黄金再补足差价的方式共同完成销售业绩,以获取公司奖励。谢某某为补足差价,于2017年10月31日找到曾某某并从大余县*甲店拿出8根总计200克金条,以54560元出售,将出售款中的43431元入公司的账户,用于补足完成10月活动的销售业绩的差价,剩余的11129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11月12日,谢某某通过其城市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向赣县区调取8根金条入大余县*乙店。但其却将金条放入大余县*甲店以弥补售卖金条所欠亏空,谢某某称黄金在其自己身上,在未见到实物的情况下,叫袁某某在电脑上对200克黄金作入库登记,加上之前谢某某从*甲店拿出30克黄金,谢某某叫袁某某也将该30克黄金入*乙店账,最终*甲店没有亏空,*乙店缺少230克黄金。
因公司盘点,谢某某在淘宝上购买9根假金条来应付公司盘点。在入库检测发现金条全部是假的,遂案发。经大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230克黄金价值63170 元。
大余县*甲店发现一个黄金手镯重量与标签不符,谢某某称将手镯拿去总部处理,却将手镯以5551元出售,归个人使用。
本院复查认为,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价值6万余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涉嫌职务侵占罪。鉴于本案谢某某职务侵占的数额刚达立案追诉起点,且已退赃,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决定:变更大余县检察院余检刑不诉**号不起诉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谢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