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蚌检一部刑申复决〔2019〕1号
申诉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号。
申诉人王某甲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刑终459号刑事裁定书,于2019年3月7日以书面申诉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10月24日15时许,在安徽省固镇县**镇**村**号王某乙家门口的东西路上,王某乙和王某甲因修路问题发生争执,期间王某乙抓王某甲的脸时,王某甲将王某乙摔栽倒,导致王某乙受伤骨折。2018年2月8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王某甲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
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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