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组**号。系原王某某涉嫌诈骗案被害人。
申诉人马某某因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以不服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新检刑不诉【2019】7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帮新宾满族自治县某公司马某某办理采矿权为由,先后收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800万元。在被害人马某某多次催促王某某办理此事未果情况下,王某某返还马某某人民币270万元。2013年8月 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立案后陆续返还马某某330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王某某作出(2019)7号不起诉决定书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新检刑不诉【2019】7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