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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王某某刑事申诉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镇赉县**镇**村**屯,原系镇赉县**镇**村**屯社主任,农民。

申诉人王某某因诈骗罪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镇检刑不诉[2017]43号不起诉决定,以有新证据证明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请求检察机关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申诉人王某某于2006年承包镇赉县**镇**村村委会**亩开荒地,承包期限为**年至**年,承包费为人民币2000元,承包费已实际缴纳。2016年王某某将其承包的上述**亩开荒地耕种农作物玉米,并申请玉米生产者补贴。经复查,王某某耕种的**亩开荒地符合2016年镇赉县申报玉米生产者补贴条件。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王某某在刑事申诉阶段提供的33亩开荒地转款收据客观真实,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能够充分证明申诉人王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并未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申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本院镇检刑不诉[2017]43号不起诉决定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本院原不起诉决定(镇检刑不诉[2017]43号)。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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