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王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75********,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
申诉人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兰检公刑不诉[2019]171号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以本案被申诉人蒋某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不应再追诉的不起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经复查认定:被申诉人蒋某某所涉罪行的追诉时效应为五年,此时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应再追究被申诉人蒋洪宇的刑事责任。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无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复查认为,被申诉人蒋洪宇所涉罪行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应再追究被申诉人蒋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决定:维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兰检公刑不诉[2019]17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申诉人蒋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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