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系原案被告人。
申诉人王某某因抢劫罪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孟少刑初字第19号生效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法院(2012)孟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靳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孟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该量刑差别主要系法院认定靳某某自首所致,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孟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并无错误,对王某某刑事申诉案不予提请抗诉。
2020年3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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