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昆检十部刑申复决〔2020〕14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镇**村委会**村**号。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
申诉人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4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1年5月7日凌晨,申诉人王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路**演艺吧二楼和演艺吧楼下门口被多名男子殴打。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2011年6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东陆桥派出所接到申诉人王某某报案。经王某某指认其伤情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吴某某、白某某等人所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吴某某、白某某到案后均不承认殴打过王某某。原案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申诉人王某某实施过伤害行为。
本院复查认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诉人王某某伤情系李某某所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48号《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申诉人如不服本复查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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