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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王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潍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6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安丘市****

申诉人王某某因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奎检公刑不诉〔2018〕5号不起诉决定,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程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奎检公刑不诉〔2018〕5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复查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奎检公刑不诉〔2018〕5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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