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遵检四部刑申复决〔2020〕Z1号
申诉人熊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镇**村,系原案被告人。2014年6月18日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申诉人熊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认定事实错误,且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存在矛盾;原审证据与申请人的行为不具关联性;申诉人的行为不能入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2年3、4月,原审被告人令狐某甲与申诉人熊某某在令狐某乙处以5200元购买的1头牛,牛肚子很大几天就死了,后令狐某乙退还1200元给令狐某甲和熊某某,随后二人以2000元将死牛卖给任某某。
本院复查认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该案原审判决文书认定被刑事申诉事实部分,存在文字表达错误,但不影响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对熊某某判处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本院决定:申诉人熊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予以审查结案。同时,针对裁判文书部分事实文字表达错误的情况,将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依法纠正。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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