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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潘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2号

申诉人某某,女,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住宁阳*****号楼**单元****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宁阳**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

申诉人潘某某因褚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不起诉决定书,以褚某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为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以招摇撞骗罪对褚某某提起公诉。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1.褚某某隐瞒自己被**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县人民法院从事辅助工作的身份,谎称自己为**县人民法院正式事业编警察,以此身份招摇撞骗,玩弄异性,给申诉人造成巨大的身心创伤;2.褚某某利用虚假警察身份玩弄女性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县人民法院的威信。

本院复查查明:

褚某某自2014年3月被**有限公司派遣到**县人民法院从事法警(协警)工作。2019年初,褚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软件“**”与申诉人潘某某相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褚某某向申诉人潘某某谎称过是**县人民法院正式事业编警察,且未婚,并向申诉人潘某某发送身穿法院制服的照片。2019年9月20日,申诉人潘某某与褚某某去江苏宜兴市看画展,后二人在宾馆内发生性关系两次。从江苏宜兴市返回后,申诉人潘某某认为褚某某开始疏远自己,提出分手,褚某某答应分手。同年10月9日,申诉人潘某某找到褚某某称自己怀孕。申诉人潘某某因流产和赔偿事宜与褚某某发生争执。申诉人潘某某到**县人民法院得知褚某某协警身份和已婚事实。后褚某某赔偿申诉人潘某某五万元,并签订系自愿赔偿以及因流产可能造成以后不能生育,再赔偿申诉人潘某某80万元的保证书。2019年10月25日,申诉人潘某某在泰安市**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决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的规定,维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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