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9********,汉族,住颍上县**镇**村**号**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江某某不服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23日做出的谢检刑不诉(2020)3号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认为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起诉决定错误,应当对王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陆某一、陆某二姐妹与申诉人江某某、朗某某夫妇均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广场西北角经营早点生意,两家摊位相邻而设,江某某家的摊位位于陆某一家摊位的南边,两家因摊位占地问题曾发生过多次争吵。2014年10月5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系陆某一的丈夫)和陆某一、陆某二摆好摊点准备经营,江某某、朗某某也赶至地点摆摊设点,朗某某看到陆某一家摊位排放情况后,认为陆某一家的桌子越界摆到自家地方,遂将对方的桌椅往对方地点推搡,王某某上前阻止,继而发生争吵,江某某、陆某二、陆某一见状相继过来加入争吵,两家五人继而发生撕扯殴打,殴打过程中,王某某主要与江某某对打,陆某一、陆某二主要与朗某某对打,双方人员时而有交叉厮打行为,后双方被旁边群众拉开,人员均有一定程度的受伤。随后,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派出所,120救护车接警后相继赶至。江某某当日到淮南新华医院检查并住院接受治疗,同年10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结论为:左足内侧楔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5年1月19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活)鉴自[2015]0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认定,江某某左足第一楔骨粉碎性新鲜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但我院审查认为指控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江海涛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的谢检刑不诉(2020)3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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