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辽市检刑申复决〔2020〕6号
申诉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21968********,汉族,住白塔区**街**组**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梁某某因陶某某诈骗罪一案,不服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6年3月21日14时52分,申诉人梁某某报案称:其通过朋友何明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相识。陶某某承诺可以将梁某某代理的索芙特化妆品进驻辽阳家乐福超市上架,可以找到销售人员以少拿条码费多进产品的方式让梁某某多赚钱。梁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在辽阳市白塔区曙光村一居民楼内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给陶某某(银行卡号:62220233010******)转账55000元钱。陶某某承诺梁某某称其商品能于2014年元旦前入驻家乐福,2014年元旦过后,梁某某商品并未入驻家乐福,陶某某又拖梁某某称在2014年春节前入驻,但春节过后也没有入驻。后梁某某以马上入驻为由推脱梁某某直到最后陶某某拒接梁某某电话。陶某某称其找到沈阳北站家乐福采购处郭某某沟通此事,并将人民币55000元交给了郭某某,但对方称因电脑系统无货位,商品无法进场销售。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认定陶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维持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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