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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渝检三分院七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单位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系原案被害单位。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2********,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路**号,现住重庆市涪陵区**路**号,任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申诉单位因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渝涪检刑不诉[2019]62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07年4月5日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介绍,原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彭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8年1月23日原**公司与彭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充合同,同日原**公司与彭某某、肖某某,签订履约担保提存协议,同月28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将彭某某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月29日涪陵公证处对履约担保提存协议进行公证,之后**公司筹建**综合楼。2009年1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离开涪陵并由邹某某保管**公司印章。同年5月,王某某到涪陵区审批中心建委窗口用盖有伪造的**公司印章的资料,办理了**综合楼的建设手续。之后王某某在朱某某持有的10张借条、1张收据和朱某某与**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书》上盖上了伪造的**公司印章。2010年8月2日,朱某某持盖有**公司印章的借条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还款。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现这10张借条、1张收据和《集资建房合同书》上的**公司印章均系伪造。王某某即要求程某某、朱某某、游某某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证明该伪造的**公司印章系彭某某交给王某某。因起诉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的**公司印章系伪造,2011年8月19日朱某某向涪陵区法院撤回要求**公司还款的民事诉讼。2012年9月13日彭某某向公安机关控告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2012年9月24日涪陵公安局对王某某立案侦查,2012年10月9日涪陵区公安局传唤王某某到经侦支队接受讯问,10月10日王某某到案,未供述自己持有的**公司伪造印章的来源。2019年3月25日涪陵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涪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的时间为2009年5月,公安机关在2012年9月24日对其立案侦查后,2019年3月25日移送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应当不再追诉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决定:维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渝涪检刑不诉(2019)62号对王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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