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温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温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幢**。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住所: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幢**。
特别授权:徐某某,联系电话:152*******。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村**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9日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申诉人温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挪用资金罪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要求撤销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瓯检公诉刑不诉(2019)64号不起诉决定书,并指令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全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全某某和邵某某合伙经营的温州市**食品有限公司乐清配送部是否属于温州市**食品有限公司的派出机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处理意见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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