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安市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1号
申诉人杨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9********,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系被害人杨某乙之弟。
申诉人杨某甲因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平坝检公诉刑不诉(2020)Z2号不起诉决定,以依法追究徐某甲故意杀人罪责任,判处徐某甲死刑,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1990年8月6日,徐某甲与熊某某到贵州省平坝区**乡**玩,与贵阳市花溪区**乡**村**人杨某乙及同村人员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徐某乙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杨某乙被刺伤左侧背部两刀,后杨某乙在被徐某乙背往果落村抢救的途中死亡。经鉴定,杨某乙系被他人用双刃锐器刺伤胸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复查认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徐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2018年11月16日,申诉人杨某甲不服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立案复查,于2019年1月17日撤销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5日以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1日,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撤回,并于2020年6月8日对徐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平坝检公诉刑不诉(2020)Z2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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