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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杨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深检刑申复决〔2020〕Z25号

申诉人杨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38********,汉族,户籍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单元**。系原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深圳市龙华区**栋**。

申诉人杨某某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以不起诉决定书中所列各区刻章数与实际数不相符,强迫交易数额也不相符为由要求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本院复查查明:90年代中期,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深圳开始经营印章刻制业务。2000年,注册成立**实业公司,同期研发了“印章治安管理系统”。2009年,陈某甲成立了**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股东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陈某乙,实际控制人仍为陈某甲。**实业公司专门负责“印章治安管理系统”的开发及运维,**实业公司原有的自营印章刻制业务全部剥离到**科技公司。2010年起,**实业公司研发的“印章治安管理系统”逐步在福田、南山、盐田、光明四个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网上政务平台上线试运行。2012年-2013年,深圳全市正式推广应用。2013年以后,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彻底取消纸质的印章备案审批制度。

2012年以来,**实业公司、**科技公司等企业(以下简称**系企业)违背市场“公平、自愿、等价、合理”的原则,依托“印章治安管理系统”取得深圳印章行业的垄断地位,进而私自在“印章治安管理系统”设置技术门槛,通过对深圳印章业同行实施软暴力、软威胁、欺行霸市,最终从系统收费、印章原料、刻章设备、市场份额三方面实施强迫交易。

一、陈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段某某、陈某乙、何某某等人控制**系企业,依托“印章治安管理系统”取得深圳印章行业的垄断地位。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国发〔2017〕7号)将印章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以后,**系企业私自在“印章治安管理系统”设置技术门槛,通过其内设的“公章备案资料审查备案组”人员,继续行使“实质上的审批权”,维护其垄断地位。2012年以来,**系企业违反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文件规定,先后以专利使用费、网络使用费名义强行按每枚印章收取“印章治安管理系统”使用费65元,共收取深圳市印章业同行印章专利使用费、网络使用费,共计人民币30719039元。

二、陈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段某某、陈某乙、何某某等人控制**系企业,私自在“印章治安管理系统”设置技术门槛:没有**系企业提供的印章坯料内置芯片加密指令,“印章治安管理系统”无法识别其他深圳市印章业同行提供的印章原料,系统无法完成印章识别及进入下一步工序;没有**系企业提供的刻章设备内置加密算法,“印章治安管理系统”无法运行其他深圳市印章业同行提供的刻章设备,系统无法完成印章刻制工序。**系企业通过私自设置技术门槛,强迫全深圳市印章业同行只能使用**系企业提供的高价印章坯料、耗材和高价刻章设备。2013年至今,**系企业强迫深圳市印章业同行采购其提供的印章坯料、耗材934202枚,共计人民币9817775元。

三、陈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段某某、陈某乙、何某某等人控制**系企业,利用其在深圳印章行业的垄断地位,强迫全深圳市印章业同行出让市场份额。2009-2011年,**系企业在宝安区印章业务占比36.57%,宝安区非**系印章业同行印章业务占比63.43%。2012年,**系企业逼迫宝安区非**系印章业同行达成不平等协议,无论真实印章业务情况,根据“印章治安管理系统”数据月结,**系企业享有宝安区印章业务的45%利润,非**系印章业同行只能享有55%利润。2012年4月至2018年8月,宝安区非**系印章业同行共返给**系企业市场份额佣金2756889.00元,**系企业共返给宝安区非**系印章业同行市场份额佣金641706.00元。2011年,**系企业在罗湖区印章业务占比42.95%,罗湖区非**系印章业同行印章业务全区占比57.05%。**系企业逼迫罗湖区非**系印章业同行达成不平等协议,无论真实印章业务情况,根据“印章治安管理系统”数据月结,**系企业享有罗湖区印章业务的48%利润,非**系印章业同行只能享有52%利润。2013年3月至2018年7月,罗湖区非**系印章业同行共返给**系企业市场份额佣金171860.00元,**系企业共返给罗湖区非**系印章业同行市场份额佣金4583930.00元。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系企业在坪山区印章业务占比32.13%,坪山区非**系印章业同行业务全区占比67.87%。**系企业逼迫坪山区非**系印章业同行达成不平等协议,无论真实印章业务情况,根据“印章治安管理系统”数据月结,**系企业享有坪山区印章业务的46%利润,非**系印章业同行只能享有54%利润。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坪山区非**系印章业同行共返给**系企业市场份额佣金268460.00元,**系企业共返给坪山区非**系印章业同行市场份额佣金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业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技术研发、系统实施等业务。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业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印章治安管理系统”的开发和运维,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何某某为**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某乙负责出纳工作,何某某负责采购工作,二人提供银行账户给**系企业使用,是对**系企业私自在“印章治安管理系统”设置技术门槛、实现强迫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其他印章企业缴纳专利使用费、网络使用费;采购其提供的印章坯料、耗材;强占市场份额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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