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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申诉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申复决〔2021〕3号

申诉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耒阳市人,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支书,住**耒阳市**街道**组。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李某甲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不起诉决定对原案定性不当,不能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其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02年因耒阳市****完小校舍偏僻、破旧、不能适应新形势教学需要,耒阳市****居委会决定建新学校。但因资金不足,一直没有动工。2009年,时任****居委会支书的李某甲,得知耒阳市**学校要扩建一事后,便主动找到该校董事长李某甲(已不起诉)等人,希望以土地入股的形式联合建新学校,李某甲等人同意联合办校。2010年5月8日,李某甲、陆某甲(已不起诉)等人代表****居委会与**学校签订了《**学校办学协议》。协议约定,由****居委会征购土地30余亩,作价248.8万元,并负责办理好征购手续,入股**学校,土地所有权属学校所有,居委会不参与管理,每年固定分红28万元。协议签订后,****居委会只将**、**、**组的用地红线图交给**校方。2011年4月份,**学校在未办理好规划手续和国土手续的情况下,启动了**项目建设。后因****居委会提供的建校土地面积不足,2011年5月27日,****组组长李某乙(已不起诉)等人代表****组与**学校签订《****组入股**学校协议》。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居委会**组以每亩8万元,共计28亩地入股**校,以每亩1万元的价格分红。经耒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测量,**校建校项目非法占地34348.7平方米(约51.5亩),其中占用耕地31284.7平方米(约47亩),占用林地115平方米,占用坑塘水面地1513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1436平方米。2012年9月份,**校建成投入使用。现**校的规划、国土等手续已办齐。

本院复查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甲的不起诉决定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对李某甲的不起诉决定。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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