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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李某甲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_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聊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人李某甲,原案被告人,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号,居住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

申诉人李某甲不服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东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书,向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聊东昌检刑申审通(2019)1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认定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申诉人对申诉审查结果不服,于2019年7月29日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提出申诉复议申请,第八检察部受理后将本案转到第一检察部。我部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审查。

申诉人不服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认为:1、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忽略重要情节,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认定正当防卫。2、没有认定自首。3、被害人董某某在本案中有过错。4、被害人董某某的伤情如何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复查查明:

2015年7月6日0时许,被害人董某某酒后到达东昌府区**路**小区*号楼李某乙家中,声称向其索要欠款,期间与李某乙的女婿李某甲发生肢体冲突,申诉人李某甲将董某某的面部打伤,致董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申诉人李某甲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2020年4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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