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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李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辽市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9号

申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9********,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

申诉人李某某因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应撤销不起诉决定为申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复查: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涉案土地与张某某无关,张某某在受到轻伤害索要赔偿过程中,索要伤害赔偿与土地纠纷交织在一起,认定张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充分。

本院复查认为,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灯检刑不诉(2020)21号不起诉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决定:驳回申诉,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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