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8号
申诉人李某甲,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李某甲因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19〕445号对李某乙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撤销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对李某乙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3日向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1日7时许,李某甲在兰山区**镇**村其房子后面因宅基地纠纷问题和李某乙发生推搡,推搡过程中致使李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维持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19〕445号对李某乙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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