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昆检十部刑申复决〔2020〕19号
申诉人朱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31962********,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宅小区**栋**单元**室。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男,汉族,云南昆明市人,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3********,住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街**号**住宅小区**幢**单元**室。
申诉人朱某某因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盘检刑不诉(2018)85号不起诉决定,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对其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自2014年以来,以支付月利息2%的方式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根据被害人朱某某陈述,截止至2015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连本带息共计欠被害人朱某某8919000元,后双方协商将借款金额凑足1000万元。2015年6月1日,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银行账户转账1081000元,同时,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月利3%。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被害人朱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提供担保人和抵押物作为担保,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亲戚(表姐夫)关系,被不起诉人沈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冒充“何某某”的身份并制作了假身份证作为第三方担保人在上述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同时,被不起诉人沈某甲以三套房产和一辆车作为抵押物担保该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其中昆明市西山区**社区**住宅小区**幢**-**房屋(所有权人为沈某甲,共有人为沈某乙、张某某),被不起诉人沈某甲于2009年11月将该套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人民币50万元,该处房屋于2015年12月起陆续被三家法院查封;**街**村**号**住宅小区地下车库-1层车位**室(所有权人为沈某甲)于2016年3月21日抵押给娄某某并于2016年9月起陆续被两家法院查封;**街**村**号**住宅小区**幢**层**室房屋(所有权人成某某)于2015年12月起陆续被三家法院查封;牌照号为云A*****小型汽车(所有权人为沈某甲)已于2015年6月11日登记变更信息。
本院复查认为,原案虽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就现有在卷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朱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盘检刑不诉(2018)85号不起诉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申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院复查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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