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赣市检一部刑申复决〔2019〕1号
申诉人曾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社区**组**号。
申诉人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赣康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3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03年左右,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未经审批在其位于原**敬老院旁的荒土上搭建了红砖和水泥砖的一层简易平房,建筑面积129平方米。之后,曾某某将该房出租给湖南人办家具厂,一年后家具厂停办,该房一直无人使用或居住。2009年左右,因**开发办**项目中的**农贸市场工程用地需要,曾某某的简易平房属于拆迁范围内,**开发办工作人员杨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到曾某某家里(**加油站旁)向其宣传有关征地拆迁政策,并告知其违章建筑是没有地皮安置只有拆迁费用补偿,要求其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但曾某某要求安置地皮。由于项目工期紧,经双方协商,**开发办在**安置点二期(**路)安置了132平方米的地皮给曾某某,**开发办工作人员将曾某某的简易平房建筑性质改为主房进行造表及拟订协议书后,由朱某某等人持协议书、结算表到曾某某家,曾某某在结算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从而曾某某获得了**安置点安置地皮132平方米及拆迁安置过渡费20889元。2013年左右,曾某某在该安置点建起了一栋八层楼房。
本院复查认为,曾某某在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拆迁工作人员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赣康检公诉刑不诉[2019]06号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曾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赣康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3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维持赣康检公诉刑不诉[2019]06号不起诉,该处理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赣康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3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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