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
申诉人因不服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回到本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住所门口时,见其父母郑某某、袁某某与居住在其楼下的邻居即申诉人戈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因噪音问题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遂上前使用拳打脚踢方式殴打申诉人戈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申诉人戈某某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腰1左侧横突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左侧腰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郑某某通过委托近亲属赔偿申诉人戈某某人民币18万元并获得了谅解,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后,赔偿申诉人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沪青检一部刑不诉(2019)607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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