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
申诉人徐某某因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对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被害人徐某某与刘某某系同学关系。2018年3月之前,因为徐某某借贷5000元购买手机、以自己名义给同学刘某某借贷3000元使用等形成1.2万元的高利贷,后与刘某某失去联系。
2018年3月至8月,刘某某联系徐某某,并告诉徐某某可以帮助其减轻还款压力。经刘某某介绍先后向卞某某、颐**投资有限公司等多人、多个单位多次借贷。在徐某某归还借款本金或者利息到期后,刘某某或者作为介绍人,或者作为担保人,或者以徐某某的名义借贷。期间,卞某某、孙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徐某某包括其父母追债,并多次到徐某某家、徐某某母亲工作单位索要欠款,有证据显示有恐吓行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徐某某先后十九次向他人借款,其中向卞某某借款六次。
本院复查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徐某某使用卞某某的借贷款项,为此卞某某、孙某某多次到徐某某家中,或者到其母亲工作单位索要欠款,但目前查证卞某某、孙某某寻衅滋事的情节轻微,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全案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临罗公刑不诉〔2019〕85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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