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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彭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潭检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彭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3211971********,汉族,农民,住湘潭县**镇**村**组。系被害人周某甲之母

申诉人某某因周某乙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县检公诉刑不诉[2018]90号”不起诉决定,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乙犯罪情节轻微和具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等为由要求追究周某乙的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3 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乙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堂弟周某甲,沿湘潭县白石镇杏花村公路,由白石镇街上往毛仙庙方向行驶,途往白石镇杏花村干塘组地段,因操作不当前车轮压到道路右侧摆放在路面的竹子上,导致车辆失控连人带车翻倒在右侧道路坎下的水田里。被不起诉人周某乙被过往的车子惊醒后,看见周某甲躺在田地里无反应,摸其身体尚有温度,便走回家要其父亲周某丙报120、110。当日早上6时36分许,120赶到现场时发现周某甲已死亡。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8]90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乙负事故主要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周某乙虽能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000元,未全面履行调解承诺,没有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实质谅解。综合全案,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撤销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8]90号”不起诉决定书,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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