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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张某某刑事申诉案)_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6号

申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村**号,现住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村**号。系原案的被不起诉人,联系电话:1328730****。

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月21日,东营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东营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29日,东营区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张某某撤回起诉。同年7月30日,东营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19年8月27日,东营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申诉人张某某不服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东区检公刑不诉〔2020〕30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某持刀将叶某某、冯某某捅至重伤,张某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意东营区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维持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东区检公刑不诉〔2020〕30号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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