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67********,汉族,大学文化,住泰安市泰山区**路**号,系本案被害人。
申诉人张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泰山检公刑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书,请求提起起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该案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撤回起诉后,本案没有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可以再行起诉的条件。
本院决定:维持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许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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