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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邢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成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巨鹿县**乡**村**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蔡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巨鹿县**乡**村**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某某、蔡某某因不服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巨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4号不起诉决定,以巨鹿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康某某、张某某提供的U盘视频证据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与案因和其他证据,然后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请求依法撤销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巨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4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康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4月28日6时许,**乡**村康某某、张某某夫妇与成某某、蔡某某夫妇因宅基地矛盾纠纷,康某某与成某某、张某某与蔡某某分别发生持械殴打,致四人均有不同程度伤情,经鉴定康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成某某、蔡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但是二被害人的伤情是被二被不起诉人打伤还是后来二被不起诉人阻止被害人继续实施伤害的过程中所导致,事实不清。          本院决定:维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巨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4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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