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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庞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刑检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人庞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56********,汉族,现住广东省**市**镇**村,联系电话:135*******,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庞某某因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杨某某、庞某某来访反映:庞某某于2018年2月1日被王某某故意伤害,因不服吴川市检察院作出的吴检诉刑不诉【2019】63号不起诉决定,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2月1日,庞某某与邻居冼某某、王某某因建房垃圾放置问题发生争执推搡,导致庞某某的头部、左手肘部、右脚腕处和腰部受伤,经吴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庞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庞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庞某某分别与冼某某、王某某发生两次冲突,但是谁造成其轻伤的结果现无法查清,庞某某的陈述与证人之间的证言也不一致,因此,认定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吴检诉刑不诉〔2019〕63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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