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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岳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1)_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枣检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4031977********,青岛**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枣庄市薛城区**小区,系原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211959********,汉族,工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枣庄市薛城区**小区。

申诉人岳某某因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薛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不起诉决定,以现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缺少事实依据,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不起诉决定,对何某某提起公诉。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5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张某某、何某某在薛城区**宿舍**室中,将被害人岳某某以捆绑等方式非法拘禁长达四个多小时,期间王某甲等人使用橡胶水管等器具对岳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岳某某所受伤构成人体轻微伤。经依法审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中原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薛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何某某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岳某某的申诉请求不应当支持。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维持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薛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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