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淄检刑申复决〔2020〕7号
申诉单位山东**空压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33****,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大道*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单位山东**空压机科技有限公司因杜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不服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张检二部刑不诉〔2019〕4号不起诉决定,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杜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12月20日,淄博**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杜某某在没有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伪造山东**空压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告知函,以山东**空压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潍坊市**医院签订医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成交价为25万元。杜某某自行购进二类医用设备零部件组装一套HYT-303型号的医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产品,并伪造产品信息、商标、合格证及说明书,冒充山东**空压机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潍坊市**医院。至案发,潍坊市**医院已支付杜某某设备款20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杜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对杜某某的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对杜某某的不起诉决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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