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9号
申诉人尹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尹某甲因尹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对尹某乙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撤销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对尹某乙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被不起诉人尹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4日移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尹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尹某乙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2020年5月28日莒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20年6月23日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24日7时许,在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镇**村**路上,因绿化需种植树木问题,尹家**村支部书记尹某乙与本村村民尹某甲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尹某乙将尹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尹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尹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尹某乙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尹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维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对尹某乙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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