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31号
申诉人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宋某某因不服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廉检公诉刑不诉﹝2019﹞74号不起诉决定,以来访的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认定原案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复查认为,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吕某某作出的廉检公诉刑不诉﹝2019﹞74号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廉检公诉刑不诉﹝2019﹞74号不起诉决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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